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转企是私企还是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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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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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转企是私企还是国企?
事业单位改革转为企业单位,肯定是国企。因为能创收自付的事业单位才能转入国企的行业,事业单位转入国企都是由国资委监督下完成的,这样国有资产不会流入到私企,事业单位职工编制落实到国企编制,事业单位职工完全享受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可以保证顺利接轨。
2. 下属的差额事业单位合并到了上级的全额单位成立了新的中心?
只要是正式职工,身份合适,不管是使用差额编制,还是自收自支编制,改革后都可以按岗位,使用对应的全额编制,由地方财政全额供给。
1、事业单位改革后,机构设置模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2018年7月底已经基本试点结束的辽宁省来看,整合职能、跨领域综合设置,将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整合,组建新的事业机构,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趋势。辽宁省公开报道的精简比例是92%,也就是说,原来100个事业单位,整合后只剩下了8个,可见其机构精简之力度。
目前综合设置的方式,大致有两个方向,一种是综合行业领域内的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职能,设立领域内的服务中心;一种是综合所有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机构,跨领域综合设置。前者例如整合所有畜牧、农机、农技等服务职能,设立农业服务中心,类似还有市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后者大多是一些各行业都会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例如整合所有的电子信息、政务信息、网络信息等机构,设立电子信息中心,类似的还有培训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中心等。
2、事业单位改革后,人编岗必须完全对应,不能混编混岗:按职能整合,组建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是建设优化服务、节能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的必由之路。机构改革,绕不开的就是岗位、编制、人员三者相互对应。机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定岗定编工作原则也就确定了,剥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后,新组建成立的中心,以公益服务职能为核心,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按照人编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必须是正式在岗职工。这些,都是事业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性原则。
可是,由于编制数额限制,尤其是在县乡基层,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有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还有使用差额、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的;即使是同一单位,也有全额的,有差额的,还有自收自支的;有正式在编的,有超编人员,有编外人员;有混岗混编的,有身份不对却使用编制的,有条件符合却无编可用的。基层编制使用、人员使用形势复杂,解决起来矛盾和困难重重。
3、基层事业单位改革后,编制类型使用和整改方法:事业单位改革大的原则不能改变,人编岗必须对应。即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全额供给,使用全额编制。正式职工中,不管以前使用什么编制类型,调整到新组建成立单位,对应机构性质、岗位性质,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其中的区别,自收自支类编制,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报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编制。改革后直接撤销,不再使用,地方政府不允许再自行核定、使用自定编制类型。核销后所需要的编制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调剂余缺解决。
差额事业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一样,都是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给各地核定的正规编制类型,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行业。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可以继续使用外,其他单位由于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不允许收费或者继续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而再无可能使用差额事业编制。解决的方式,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编制使用实际,使用全额编制置换差额编制,供地方改革后统一使用。
改革过程中,各类事业单位按职能进行整合,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必须于2020年10月底,改革结束前整改到位。其中违规使用的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必须于2019年6月底前整改结束。
3. 医保改革事业单位改吗?
也要改的
实施职工门诊共济制度,多个地区对医保划入个人账户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按照人均养老金的2%或者2.5%,将不再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这样一来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返款标准,打破了养老金对医保个人账户返款的影响。
4.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大多数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也转为参公编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参公单位。下面我详细说一下。
一、中央明确的要参与改革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并且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部门的执法队伍。请注意:《方案》里面既然说了“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行使的是行政处罚职能,既然是行政处罚职能,不可能让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起码是参公单位,因为这次机构改革已经明确说了,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所以,这5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下步有很大可能要参公。
二、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三大项“强化队伍建设”第十小项“严格队伍管理”明确了:“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既然明确了以后再招城管执法人员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那下步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三、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步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大项“主要任务”第六小项“严格队伍管理”已经明确:“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那么下一步交通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也要转为参公单位。
其他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和农业部门也有类似行政执法 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但是没有明确说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单位。
综上所述,城管、文化、交通运输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 单位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农业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有很大可能转为参公。至于其他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卫生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我个人没有见过相关红头文件,所以不敢妄下结论。
请大家注意一点:上述提到的要转为参公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至于人员怎么安置,各地市、各部门都不相同,有些地市是所有在编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了参公编制,有些是有执法证的才能转为参公编制,有些是在编人员要参加相关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转为参公编制。
5.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单位会怎么改?
这个问题我前面回答过,今天再讲一遍,这次机构改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影响是最大的,改革比较复杂,有改为企业的、有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还有撤销的,人员有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的,有转为企业职工的,还有下岗的。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样的单位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这个概念有点抽象,我说直白点就是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意思就是说这类单位人员的工资不是全部由财政统一发的,是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财政局下发、一部分由单位拨付,通常,这类单位有收入来源的。像专科院校、本科院校、科研所、公立医院等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国家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是:取消编制,自主经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同工同酬。在实际执行中,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这类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和高等院校,以后这类单位人员不在有编制一说,都是合同制,而且政府也不再参与具体管理,政府最多指导管理,工资怎么发、发多少都是单位自己说了算。不过,这类单位的人员不要害怕,工资或多或少比着以前会涨的,而且虽然是合同工,一般只要你不犯错也不会被开除,但是会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你工作目标完成了工资才会高,你连续工作目标完成不了,不但要扣工资,很可能还会被辞退。
2.改为企业。据我了解,很多地市民政局下属的殡仪馆,市政府下面的接待办,甚至东北某些地市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这类单位以前都是财政差额补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全部改为企业了,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你了,你企业赚钱了给员工多发点工资,企业亏损了,估计就让员工下岗了。
3.整合单位职能,撤销。我前段时间去安徽出差,遇到一个朋友,他妻子是在安徽省某个区的婚姻登记处上班,是财政差额补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由于区民政局人员超编了,直接把这类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编人员辞退了,还有福彩中心的人员也辞退了,把婚姻登记处和福彩中心的职能,可能还有其他类似二级机构的职能都进行了整合,新成立了一个叫什么服务中心的二级机构,是财政全供事业编,但是新单位的人员都是以前财政全供事业编的人员。据我了解,类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被撤销的不在少数,人员也下岗了,可能出于维稳考虑,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市会给下岗人员一些经济补偿用作再就业。
4.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我一个亲戚在河南某地市住建局下属的房产交易管理所工作,以前也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跟其他好几个类似机构合并了,成立了一个新的二级机构叫房产事务管理处,是财政全供事业编。我还认识一个在城投公司下属工程项目监测中心工作的朋友,以前也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这次也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据我了解,他们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以后,工资降低了,因为以前单位有收入来源,工资发的比较高,现在完全由财政发工资,工资比以前少好些,但是编制稳定了,也算有得必有失吧。
6. 许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细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7. 四川省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
《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将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其中,“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也明确写入方案。在机构改革中,我省将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确保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明确外,不再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说,“此次改革从根本上根除了‘事业局’(事业局是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据介绍,对承担行政职能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将会把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原有事业单位规模较大的调整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规模较小的按职能进行整合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该负责人补充解释,如果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
根据方案明确目标,改革后除了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上述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的主业主责是公益服务,附加了额外的行政职能,不仅造成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管理不规范,也增加了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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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转企是私企还是国企?
事业单位改革转为企业单位,肯定是国企。因为能创收自付的事业单位才能转入国企的行业,事业单位转入国企都是由国资委监督下完成的,这样国有资产不会流入到私企,事业单位职工编制落实到国企编制,事业单位职工完全享受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可以保证顺利接轨。
2. 下属的差额事业单位合并到了上级的全额单位成立了新的中心?
只要是正式职工,身份合适,不管是使用差额编制,还是自收自支编制,改革后都可以按岗位,使用对应的全额编制,由地方财政全额供给。
1、事业单位改革后,机构设置模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2018年7月底已经基本试点结束的辽宁省来看,整合职能、跨领域综合设置,将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整合,组建新的事业机构,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趋势。辽宁省公开报道的精简比例是92%,也就是说,原来100个事业单位,整合后只剩下了8个,可见其机构精简之力度。
目前综合设置的方式,大致有两个方向,一种是综合行业领域内的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职能,设立领域内的服务中心;一种是综合所有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机构,跨领域综合设置。前者例如整合所有畜牧、农机、农技等服务职能,设立农业服务中心,类似还有市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后者大多是一些各行业都会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例如整合所有的电子信息、政务信息、网络信息等机构,设立电子信息中心,类似的还有培训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中心等。
2、事业单位改革后,人编岗必须完全对应,不能混编混岗:按职能整合,组建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是建设优化服务、节能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的必由之路。机构改革,绕不开的就是岗位、编制、人员三者相互对应。机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定岗定编工作原则也就确定了,剥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后,新组建成立的中心,以公益服务职能为核心,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按照人编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必须是正式在岗职工。这些,都是事业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性原则。
可是,由于编制数额限制,尤其是在县乡基层,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有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还有使用差额、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的;即使是同一单位,也有全额的,有差额的,还有自收自支的;有正式在编的,有超编人员,有编外人员;有混岗混编的,有身份不对却使用编制的,有条件符合却无编可用的。基层编制使用、人员使用形势复杂,解决起来矛盾和困难重重。
3、基层事业单位改革后,编制类型使用和整改方法:事业单位改革大的原则不能改变,人编岗必须对应。即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全额供给,使用全额编制。正式职工中,不管以前使用什么编制类型,调整到新组建成立单位,对应机构性质、岗位性质,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其中的区别,自收自支类编制,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报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编制。改革后直接撤销,不再使用,地方政府不允许再自行核定、使用自定编制类型。核销后所需要的编制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调剂余缺解决。
差额事业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一样,都是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给各地核定的正规编制类型,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行业。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可以继续使用外,其他单位由于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不允许收费或者继续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而再无可能使用差额事业编制。解决的方式,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编制使用实际,使用全额编制置换差额编制,供地方改革后统一使用。
改革过程中,各类事业单位按职能进行整合,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必须于2020年10月底,改革结束前整改到位。其中违规使用的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必须于2019年6月底前整改结束。
3. 医保改革事业单位改吗?
也要改的
实施职工门诊共济制度,多个地区对医保划入个人账户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按照人均养老金的2%或者2.5%,将不再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这样一来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返款标准,打破了养老金对医保个人账户返款的影响。
4.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大多数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也转为参公编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参公单位。下面我详细说一下。
一、中央明确的要参与改革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并且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部门的执法队伍。请注意:《方案》里面既然说了“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行使的是行政处罚职能,既然是行政处罚职能,不可能让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起码是参公单位,因为这次机构改革已经明确说了,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所以,这5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下步有很大可能要参公。
二、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三大项“强化队伍建设”第十小项“严格队伍管理”明确了:“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既然明确了以后再招城管执法人员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那下步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三、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步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大项“主要任务”第六小项“严格队伍管理”已经明确:“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那么下一步交通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也要转为参公单位。
其他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和农业部门也有类似行政执法 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但是没有明确说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单位。
综上所述,城管、文化、交通运输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 单位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农业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有很大可能转为参公。至于其他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卫生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我个人没有见过相关红头文件,所以不敢妄下结论。
请大家注意一点:上述提到的要转为参公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至于人员怎么安置,各地市、各部门都不相同,有些地市是所有在编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了参公编制,有些是有执法证的才能转为参公编制,有些是在编人员要参加相关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转为参公编制。
5.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单位会怎么改?
这个问题我前面回答过,今天再讲一遍,这次机构改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影响是最大的,改革比较复杂,有改为企业的、有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还有撤销的,人员有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的,有转为企业职工的,还有下岗的。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样的单位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这个概念有点抽象,我说直白点就是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意思就是说这类单位人员的工资不是全部由财政统一发的,是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财政局下发、一部分由单位拨付,通常,这类单位有收入来源的。像专科院校、本科院校、科研所、公立医院等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国家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是:取消编制,自主经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同工同酬。在实际执行中,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这类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和高等院校,以后这类单位人员不在有编制一说,都是合同制,而且政府也不再参与具体管理,政府最多指导管理,工资怎么发、发多少都是单位自己说了算。不过,这类单位的人员不要害怕,工资或多或少比着以前会涨的,而且虽然是合同工,一般只要你不犯错也不会被开除,但是会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你工作目标完成了工资才会高,你连续工作目标完成不了,不但要扣工资,很可能还会被辞退。
2.改为企业。据我了解,很多地市民政局下属的殡仪馆,市政府下面的接待办,甚至东北某些地市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这类单位以前都是财政差额补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全部改为企业了,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你了,你企业赚钱了给员工多发点工资,企业亏损了,估计就让员工下岗了。
3.整合单位职能,撤销。我前段时间去安徽出差,遇到一个朋友,他妻子是在安徽省某个区的婚姻登记处上班,是财政差额补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由于区民政局人员超编了,直接把这类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编人员辞退了,还有福彩中心的人员也辞退了,把婚姻登记处和福彩中心的职能,可能还有其他类似二级机构的职能都进行了整合,新成立了一个叫什么服务中心的二级机构,是财政全供事业编,但是新单位的人员都是以前财政全供事业编的人员。据我了解,类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被撤销的不在少数,人员也下岗了,可能出于维稳考虑,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市会给下岗人员一些经济补偿用作再就业。
4.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我一个亲戚在河南某地市住建局下属的房产交易管理所工作,以前也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跟其他好几个类似机构合并了,成立了一个新的二级机构叫房产事务管理处,是财政全供事业编。我还认识一个在城投公司下属工程项目监测中心工作的朋友,以前也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这次也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据我了解,他们转为财政全供事业编以后,工资降低了,因为以前单位有收入来源,工资发的比较高,现在完全由财政发工资,工资比以前少好些,但是编制稳定了,也算有得必有失吧。
6. 许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细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7. 四川省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
《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将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其中,“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也明确写入方案。在机构改革中,我省将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确保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明确外,不再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说,“此次改革从根本上根除了‘事业局’(事业局是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据介绍,对承担行政职能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将会把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原有事业单位规模较大的调整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规模较小的按职能进行整合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该负责人补充解释,如果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
根据方案明确目标,改革后除了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上述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的主业主责是公益服务,附加了额外的行政职能,不仅造成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管理不规范,也增加了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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